餐館違規辦酒席被停業罰款 注意!造成疫情傳播可定罪
來源:紅星新聞網
為了進一步壓緊壓實疫情防控“四方責任",引導單位和個人主動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積極履行防控義務,形成全社會依法有序、主動參與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圍,紅星新聞聚焦典型防疫案例,以案說法,以引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履行疫情防控的責任與義務。
據報道,四川古藺縣彰德街道彩疊園酒家在今年1月4日參加餐飲業疫情防控培訓,簽訂承諾書明白卡后,第二日就違規為他人辦理“搬家酒”,就餐人員達15桌。據調查,該酒家未向街道和社區報備,現場也未對進出人員落實測體溫、戴口罩、查驗健康碼防控要求,從業人員未佩戴口罩。此行為違反了當地有關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最終責令該酒家停業7天整頓。
另據報道,去年12月,浙江金華市浦江縣仙華檀宮酒店舉辦兩場婚宴,其中一場達70桌左右,不僅規模較大,同時該酒店還未按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存在車輛入口處管控不嚴,酒店大堂入口處測溫、亮碼管控不到位,對進入酒店的外來人員未如實登記,大堂內部分人員未佩戴口罩等問題。當地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后,責令酒店解除之后的多場婚禮宴席,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那么,對于疫情期間違規舉辦規模性聚集活動,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據悉,疫情期間,違規組織群體性聚餐活動的舉辦者,造成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同時,已經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參加群體性聚餐的,根據《刑法》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還可能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醒大家在新年期間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嚴把疫情防控關。春節團聚應控制人數,更不得不顧疫情防控政策違規舉辦群眾聚集性宴席活動,走親訪友可在“云”端云拜年。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整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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