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亞馬遜餐飲”所售多款名酒為侵權商品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所售劍南春、海之藍、五糧液等酒水均為侵權商品。近日,北京市亞馬遜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銷售的52°劍南春1瓶(500ml/瓶);38°劍南春5瓶(500ml/瓶);52°海之藍5瓶(500ml/瓶);52°夢之藍(M6)2瓶(500ml/瓶);52°夢之藍(M3)1瓶(500ml/瓶);52°五糧液(八代)2瓶(500ml/瓶);52°五糧液(七代)1瓶(500ml/瓶)。經五糧液、洋河、劍南春品牌委托人現場鑒定,上述酒水全部為侵權商品。另查,當事人上述侵權商品從個人購得,無進貨票據、支付記錄和查驗記錄。上述商品剛上架即被查扣,無銷售記錄。根據當事人陳述進貨價格說明,計非法經營額為4180元。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當事人警告;罰款10000元;沒收侵犯專用權商品(三瓶五糧液、五瓶海之藍、六瓶劍南春、三瓶夢之藍)等。處罰決定日期為2023年1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本網注意到,早前,北京市亞馬遜餐飲有限公司還“存在未按規范清洗集排油煙設施的違法行為”,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第八十六條 之規定,被有關部門罰款5000元。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市亞馬遜餐飲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銷售食品;煙草制品零售;體育運動項目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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