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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餐具第二次抽檢仍不合格,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被罰款5100元

2024-01-10 11:01

河南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因使用不合格的消毒餐具,第二次抽檢仍不合格,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被罰款5100元,處罰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摘要如下:
當事人: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
2023年08月23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對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使用的餐具盤子進行抽檢,于2023年09月18日出具了檢測報告,編號為SY20230216172。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09月20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向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送達餐具盤子消毒不合格檢驗報告,該店主管劉**簽收了該檢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
經查,該店使用的餐具為第二次抽檢不合格。2023年07月19日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委托河南中方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使用的餐具餐盤進行抽檢,于2023年08月08日出具了檢測報告,編號為STIBGFC23072792。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璜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08月16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向開封市示范區虎丫炒雞餐飲店送達餐盤消毒不合格檢驗報告,該店店長韓**簽收了該檢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我局對當事人使用抽檢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汴市監示責改〔2023〕16-2號)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08月22日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汴市監示當罰〔2023〕22-2號)給予警告。當事人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履行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的責任和義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各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經營者王**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委托人韓**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經營資質及身份;
2.河南中方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3年8月8日出具的檢驗報告(NO:STIBGFC23072792)一份、執法人員2023年8月16日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汴市監示責改〔2023〕16-2號)、2023年8月22日下達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汴市監示當罰〔2023〕22-2號)給予警告、《詢問筆錄》,2023年8月16日《現場筆錄》、當事人提交的消毒記錄、整改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餐具第一次抽檢不合格的事實;
3. 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的檢驗報告(NO:SY20230216172)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汴市監示責改〔2023〕20-1號)、當事人提交的消毒記錄、整改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餐具第二次抽檢不合格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有當事人簽字按指印確認。
2023年11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開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汴市監示告字〔2023〕8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抽檢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及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钡囊幎?。
依據《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 版)》7.1.6“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等級:一般,違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裁量基準:處5000元以上3.65萬以下罰款?!钡囊幎?,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第一次抽檢不合格后,盡管積極提供了整改報告以及表明了整改的態度,但在第二次抽檢后,依然存在餐具不合格的情況,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第十五條第一款“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再進行處罰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處罰。”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按照裁量等級:一般進行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之規定,決定對其處罰如下:
罰款5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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